著色劑應合適食物增添物利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但著色劑無溶出或浸出而混入食物之虞者不正在此限。
除擁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銹者外,間接接觸食物部門應片面鍍錫、鍍銀或經其它不致產生衛生優勢險之適當處理。
60℃,30分鐘。(食物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利用溫度達 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60℃,30分鐘(食物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利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註二、適用於與食物間接接觸,以紙漿或木、甘蔗、蘆葦、麻、稻草、麥稈、花蓮包車稻殼、竹等農業資材之動物纖維為主體之餐盒、盤、碗、杯類等容器器包拆衛生尺度批改草案,如塗佈塑膠台灣食品標准、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體例即可分離出塑膠或其他金屬箔身分含量分量低於整體分量百分之十以下者。乳品用紙製容器應合適「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食品標准八食物器具容。
4.如以紙類為原料,應使器擁有完備包裝並優良貯存之食物用紙,不得利用廢料紙;正版紙及切邊紙保留刻日分別為24個月及6個月。
60℃,30分鐘(食物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利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正常用具,pH5以下(含pH5) 之食物用容器、包 裝〕:3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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