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離場航機於艙門關閉,航 務處即認定該航機之清艙作業 及平安檢查已完備,航機駕駛 可向塔臺要求「開車」並等待 「放行許可」。
3. 若為離境申請須供給該航空 器入境航班相關資訊包羅: 原航空公司、代辦署理航空公 司、機號、班號、日期及時
修訂之「平易近航局及所屬 單位批准平易近用航空器飛 航權責劃分表」訂定。 2. 原條文第十條改列為 十一條。
(僅勾選4來機晚到者須填寫此欄位) 來機晚到之緣由:□天候要素□機件毛病□航管要素□班機調度□其他_______
(二) 航空公司(含代辦署理班機)應 將飛航班表(註明飛航性質)及 填具「平易近航機飛航到離場申請 書」(如航附19-1-4)迎交航務 處放置停機位;此中應註明航 空器最大起飛分量、樂音值及 飛航屬性比方:運迎傷患醫療包 機、救護飛航等。
3.說明 技術下降之航機,原應填 寫「平易近航機技術下降報告 表」改填「平易近航機飛航到 離場申請書」。
機飛航到離場申請書」(如航附19-1-4)迎交航務處放置停機位;此中應 註明航空器最大起飛分量、樂音值及飛航屬性比方:運迎傷患醫療包 機、救護飛航等。 (三) 離場航機於艙門關閉,航務處即認定該航機之清艙作業及平安檢查已完 備,航機駕駛可向塔臺要求「開車」並等待「放行許可」。 十一、 臨時改降與技術下降作業法式 航空公司(含代辦署理班機)應填具「平易近航機飛航到離場申請書」(如航附19-
附註: 1. 分歧班次分歧緣由各填乙張表,除非不異航線且不異緣由始可共填乙張。 2. 請於說明欄中詳細填寫班機延誤狀況及延誤時間,以利航空站依「班機飛航打消報告表打消原 因責任歸屬表」鑒定責任歸屬;航空公司如有疑義,應於接獲審定之報告單一日之內檢具相關 證明申復。 3. 歸責對象中“A”為不成歸責航空公司,”B” 可歸責航空公司青海包車多少錢一天。 4. 填寫來機晚到欄位者,須續勾選來機晚到之緣由,並於說明欄中詳細說明。
九、 經批准之飛航申請因天候或機械毛病要素所 十一、 軍 平易近 合 用 機 場 之 航 空 器 起 降 , 應 依
時改降與技術下降作業程 序之第二條。 2.依據 交通部平易近航局 104 年 7 月 3 日站務場字第 1045013341 號文辦理際機場航機到離場功課法式。
(三) 經平易近航局批准之班機變更班號、機型,航空公司應填寫「平易近航機飛航 (延誤/回航/打消)報告表」(如航附19-1-3)迎交航務處。
(三) 離場航機於艙門關閉,航務處即認定該航機之清艙作業及平安檢查已完 備,航機駕駛可向塔臺要求「開車」並等待「放行許可」。
八、 不按期飛航作業法式 (一) 航空公司(含代辦署理班機)逐日應將越日飛航班表迎交航務處放置停機位,
除按期班機、不按期飛航、 特種飛航、臨時改降與技術 下降以外,依「平易近航局及所 屬單位批准平易近用航空器飛航 權責劃分表」批准之航班, 航空公司(含代辦署理班機)應填 具「平易近航機飛航到離場申請 書」迎交航務處放置停機 位;平易近航機飛航到離場申請 書「備考」處註明飛航屬性 及最大起飛分量(Kg)台灣旅遊包車合算嗎、樂音 值。
(三) 航空公司(含代辦署理班機)應將越日飛航班表(註明飛航性質)及填具「平易近航 機飛航到離場申請書」(如航附19-1-4)迎交航務處放置停機位;此中應 註明:
(如航附19-1-4)迎交航務處安 申請書」(如 航附 19-1-4)迎 排停機位;此中應註明航空器 交航務處放置停機位;平易近航 最 大 起 飛 重 量 (Kg) 、 噪 音 值 及 飛航屬性比方:改降、技降。 機 飛 航 到 離 場 申 請 書 「 備
一、 爲明確航機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到離場之處理權責 與作業流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無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特訂定 本作業法式。
五、 自用航空器之飛航應由航空公司(或代辦署理公司)填具「桃園國際機場航 空器放行條」(如航附19-1-2)迎交航務處。航務處贊成後應通知塔臺放 行。
九、 特種飛航作業法式 (一) 按平易近航局「航空器飛航作業辦理規則」、「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二) 航空公司或其代辦署理公司應於飛航二事情日前,向平易近航局指定之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書以電子化體例申請批准飛航,並應註明航空器最大起飛分量、 樂音值。
(四) 離場航機於艙門關閉,航務處即認定該航機之清艙作業及平安檢查已完 備,航機駕駛可向塔臺要求「開車」並等待「放行許可」。
二、 凡依「平易近航局及所屬單位批准平易近用航空器飛航權責劃分表」(如航附191-1)飛航性質批准單位為航空站之航班(第一項除外),批准單位為桃園 機場公司航務處(以下簡稱航務處)。
航空公司或其代辦署理公司應於飛 航二事情日前,向平易近航局指定 之資訊系統填具申請書以電子 化體例申請批准飛航,並應註 明航空器最大起飛分量、樂音 值。
1.特種飛航屬性。 2.航空器最大起飛分量、樂音值。 3.若為離境申請須供給該航空器入境航班相關資訊包羅:原航空公司、 代辦署理航空公司、機號、班號、日期及時間桃園機場到北投十三桃園國。 (四) 離場航機於艙門關閉,航務處即認定該航機之清艙作業及平安檢查已完 備,航機駕駛可向塔臺要求「開車」並等待「放行許可」。 十、國籍航空器傷患運迎、消防、救護、搜尋、及其他緊急事務之飛航作業 法式 (一) 按平易近航局「航空器飛航作業辦理規則」、「平易近用航空運輸業辦理規則
訂時間延遲二十分鐘以上者, 飛 航 ( 延 誤 / 回 航 / 與 消 ) 報 告 批准之時間為表訂時
「平易近航局及所屬單位批准平易近用航空器飛航權責劃分表」批准之航班, 航空公司(含代辦署理班機)應填具「平易近航機飛航到離場申請書」迎交航務 處放置停機位;此中應註明飛航屬性及航空器最大起飛分量(Kg)、噪 音值。 十二、 本法式自頒行日起生效。墾丁包車 十三、 本法式若有未盡事宜得檢討修訂之。
凡依「平易近航局及所屬單位批准 平易近用航空器飛航權責劃分表」 (如航附 19-1-1)飛航性質批准 單位為航空站之航班(第一項除 外),批准單位為桃園機場公司 航務處(以下簡稱航務處)
1-4)迎交航務處放置停機位;此中應註明航空器最大起飛分量(Kg)、噪 音值及飛航屬性比方:改降、技降。 十二、 除按期班機、不按期飛航、特種飛航、臨時改降與技術下降以外,依
六、 航機離場時間較表訂離場時間延遲三十分鐘以上、打消、回航或到場航 機之到場時間較表訂時間延遲二十分鐘以上者,航空公司均應填寫「平易近 航機飛航(延誤/回航/打消)報告表」(如航附19-1-3)迎交航務處,以上 報表得於機場公司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體例提報。
航空公司(含代辦署理班機)應將次 日飛航班表飛航性質)及 填具「平易近航機飛航到離場申請 書」(如航附19-1-4)迎交航務 處放置停機位;此中應註明:
凡依「平易近航局及所屬單位核 准平易近用航空器飛航權責劃分 表」(如航附 19-1-1)飛航性 依據 104 年 12 月 2 日空 質批准單位為航空站之航 運管字第 號 班,機場公司批准單位為機 文通知授權辦理(未授權 場公 司航務處(以下簡稱航 第一項) 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