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92.3.21 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細則及本校學則訂定。 碩士班鑽研生於通過碩士學科考試及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學分後,得依本辦法之 規定申請?加學位考試。 第三條 博士班鑽研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查核及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學分,得依 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加學位考試。 第四條 學科考試: 一、碩士班鑽研生依各系(所)學科考試規定申請?加學科考試。其考試科目就研 究生修習?域選定二個科目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之。 二、學科考試科目成績均以七十分為合格,?合格科目得於一學期後申請重考。 三、學科考試之考試日期及地點由各系(所)決定後迎請教務處核備,並於考試前 ?禮拜通知應試鑽研生。考試成績須於規定日期以前迎請教務處登?。 第五條 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鑽研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查核及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學分後得 經指導傳授贊成,呈交繕印或打字之?文?至十份,並附?文撮要及指導傳授推 薦書等以申請學位考試。?文迎請系(所)分迎考試委員予以審閱。學位考試範 圍,限於與?文相關之內容,以口試為原則,需要時亦得舉?筆試。學位考試成 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由出席考試委員無記名評定分?均勻決定 之,但有三分之一 (含) 以上委員評定?合格者,以?合格?,評定以一次為限。 學位考試?合格而其修業?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申請重考,重考以 一次為限。逢甲大學怎麽考逢甲大通過學位考試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 二、逕修?博士學位鑽研生修業期滿,逢甲大學怎麽考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查核,但未通過博士 學位考試,其?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 學位。 三、碩士班鑽研生於通過學科考試,且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學分, 得提出?加學 位考試之申請,並於考試前一個月,按照規定格局,繕印鑽研?文及?文撮要四 份,迎請系(所)分迎學位考試委員先?審查。學位考試範圍,限於與?文相關 之內容,以口試為原則,需要時亦得舉?筆試。學位考試成績一百分為滿分,七 十分為合格,由出席考試委員無記名評定分?均勻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含) 以上委員評定?合格者,以?合格?,評定以一次為限。 學位考試?合格而其修業?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申請重考,重考 以一次為限,通過學位考試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 四、?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合格?。 五、鑽研生學位考試之日期及地點,由所長決定之,並於考試前一禮拜通知應試鑽研 貳-9-1 生。 第?條 本辦法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查核及學位考試、碩士學位學科考試及學位考試,每 學期各舉?一次,由各系(所)自訂考試日期並受?申請。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查核應於入學後二?內完成為原則,至少?得超過五?。未依 規定刻日通過者,應予退學。 第七條 博士或碩士學位?文(含撮要)除外國語文鑽研所外,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第八條 博士、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之遴聘與考試之舉?: 一、博士、碩士學位考試,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之。學位考試委員由校長遴聘 之。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 告有專門鑽研外,並應具備下?資格之一: (一)曾任傳授者。 (二)擔任地方鑽研院院士或曾任地方鑽研院鑽研員者。 (三)曾任副傳授或擔任地方鑽研院副鑽研員,正在學術上著有成績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正在學術上著有成績者。 (五)屬於稀疏性或特殊性學科,正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績者。 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鑽研生所提?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 有專門鑽研外,並應具備下?資格之一: (一)曾任傳授或副傳授者。 (二)擔任地方鑽研院院士或曾任地方鑽研院鑽研員、副鑽研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正在學術上著有成績者。 (四)屬於稀疏性或特殊性學科,正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績者。 前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四、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以委員五至九人組成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以委員三人 組成之,並均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為招集人,但指導傳授?得為招集人。學位 考試時,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須至多五人出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須至多三人出 席。考試委員須親自出席,?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第九條 博、碩士班鑽研生均須於規定修業?限內完成學位考試。過期未申請?加考試,或 雖經?加考試但未於修業?限內通過學位考試者,應予退學。 第十條 博士班、碩士班鑽研生均以其學業總均勻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學位考試成績占百分 之五十,合併為其畢業成績。 第十一條 本校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 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通知註銷其己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 他法?者,並應依相關法?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部備查後實施,批改時亦同。 貳-9-2 逢甲大學水?工程學系??碩士班&碩專班 920309-1 通知?? 旨:通知九十一學??第二學期碩士學位考試事宜。逢甲大學 通知日期:92.03.09 ?明:一、本校?事?排定本學期碩士學位考試訂於蒲月二十七日至?月三日舉辦。 二、依逢甲大學鑽研所博、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 碩士班/碩專班鑽研生須於通過學科考試,且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與學分,始得提出?加學位考試之申請。 辦?事項: 一、申請學位考試: 1.擬於本學?畢業之同學請於申請截止日期:四月二十四日(週四)半夜 12:00 前,繳交學位考試申請表(91 下版 本) 、校外口試委員資?表、鑽研所??成績單及一磁片(內含有學位考試申請表(91 下版本) 、校外口試委員 資?表 2 個檔案)至系辦公室辦?登記。 2.倘?無提出任何表格申請者將依教務處規定一?視為非本學?畢業者。 備註: z 學位考試申請表(91 下版本) 、校外口試委員資?表請至本系網站下載, 網址成績單,請至註冊組申請。 貳-9-3 二、繳交?文初稿: 1.?文須膠訂平裝(封面顏色為蘋果淺?) ,封面須採用本所統一格局印製(網頁上有格局範?) ,符及格局者, 始蓋系所單位印生效。 2.?文初稿繳交請共同申請作業,每位評試委員各一份。 3.碩士?文初稿請於蒲月十三日(週二)半夜 12:00 前繳交,?無法於蒲月十三日(週二)半夜 12:00 前繳交者,必須 辦?『學位考試?動』申請。爾後?文初稿須於『預定學位考試日』之前?個禮拜繳交。 三、學位考試?動: 1.本學期碩士學位考試訂於蒲月二十七日至?月三日舉辦。?無法?與前述時段應試者,台東包車須於蒲月十三日(週二) 半夜 12:00 前填妥學位考試?動申請表,以申請第一次學位考試?動。 2.第二次及以後的學位考試?動申請,須於『預定學位考試日』前?個禮拜提出。 3.本學期學位考試最後一日為:92.07.24,?動申請最後截止日為:92.07.10。 備註: z 學位考試?動申請表可至本系網站下載,網址貳-9-4 逢甲大學 學 學系(所) 中 英 文 文 學??第 ? ? 文 文 學期(碩士/碩專)班學位考試申請表 題 題 目 考 試 委 員 目 請將指導傳授以*註記 現 職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號 鑽研生姓名 性別 入學?月 所長: (簽章)指導傳授: (簽章) 貳-9-5 逢甲大學鑽研生學位考試日期?動申請書 申請人 姓 事 系所 土木及水?工程鑽研 系 所 水?組 博 碩 士班 申請日期 ? 月 日 名 (請簡要?明 ) ? □ 提前至 □ 延後至 動 □ 註銷申請 情 月 月 日 日 由 況 呈 指導傳授 所 長 申請人: (簽 名 ) 貳-9-6 逢甲大學水?工程學系 鑽研生學位考試校外口試委員資?表(91_下版) 填表人: ( 服務現職: 委員姓名: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點: 『領與口試費用』 (請務必詳填『?』 、 『鄰』) ) ?絡地點: 『寄聘函用』 ?絡電話: Email: ※?校外口試委員願意利用學校之『轉撥系統』 ,請惠賜下?資?: 銀?: 帳號: 戶名: (分?) 貳-9-7 逢甲大學土木及水?工程鑽研所 碩士學位?文考試評分表 考 試 日 期 中華平易近國 ? 月 學?第 學期 日 研 究 生 姓 名 1. ? 內容(30%):2. 創 3. 深 1. 結 文字(20%):2. 修 3. 圖 點 ? ? 構 辭 表 分 (滿分 100 分) 分 (滿分 100 分) 分 (滿分 100 分) 分 分 1. ??闡發 口試(50%):2. 表達能? 3. 綜合?? 總 意 ? ? 備 註 (1) (2) (3) (4) 口試以所鑽研學術有關者為主,?限於?文之範圍。 總分以七十分為合格。 評分委員?必記名 ?對應試生之?文資?發表有點竄意?時,請於意?? 加以註記。學博士碩士學位測驗法子 貳-9-8 逢甲大學土木及水?工程鑽研所 碩士學位?文考試評分彙總表 考試日期 學??第 學期 中華平易近國 ? 月 日 鑽研生姓名 ?文題目 七十分以上 評分表份? 未達七十分 評分表份? 合計總分 份 份 分 分 □ 通過 □ ?通過 均勻分? 口試通過 與 否 ?文須點竄 與 否 □ ?須點竄。 □ ?文點竄完成後,口試成績始得生效,授權由指導教 授審定?文之點竄。 □ ?文點竄完成後,口試成績始得生效,須由考試委員 審定?文之點竄。 考 試 委 員 簽 章 貳-9-9 逢 甲 大 學 土木及水?工程鑽研所碩士學位?文 花?溪?域?均勻地下水出入?之探討 Annual Budget of Groundwater Aquifer for Hua-Lien Creek Basin 鑽研生:徐明童 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特此證明 評審委員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指導傳授 所 長 __________ 考試日期:中華平易近國九十一?元月十八日 貳-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