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單位對於公役之調派以及旅費之報支,務須依規定切實辦理,由各級從管嚴加審定,覈實審核,不得調派按日或按件計資之臨時工(除測工、監工)出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花蓮旅遊政府補助花蓮旅遊補助花蓮縣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審定,並儘量便利之交通東西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3、縣外出差且有正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正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4、員工出差外縣市,為節省公帑,以搭乘鐵(公)車輛為原則,倘因緊急公務,非乘飛機或高鐵無法及時趕達者,應正在出差請示單備註欄註明須搭乘飛機或高鐵之緣由及起訖地點,並陳局室從管核准,始得報支。搭乘飛機及高鐵公役者,無往返行程,限公役當天往返;如有特殊緣由無法於當天往返者,應由一層核准。
2內出差盤纏報支彌補劃定、各單位對員工公役之調派及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力,責由各級從管按其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核實報支,如公函、電話、傳實或電子郵件等通訊東西可資處理者,不得調派公役。
1、本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標準及有關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台東民宿惟所添加之經費仍應嚴格,由各單位正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不得據以要求逃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