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葉章維取被申請人胡國城,申請人葉章維申請認可花蓮處所式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一案,因你下落不明,花蓮民宿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劃定,向你通知送達(2020)粵01認台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承認花蓮處所式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案件申請費100元,由申請人葉章維承擔。如不服本裁定,能夠正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省高級申請複議。自本通知布密告出之日起,顛末三個月,度司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一案花蓮是什麽即視爲送達。申請人葉章維申請認可花蓮處所式院104年